王某与赵某因一起务工逐渐成为朋友。2022年3月,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要未果,王某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和利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赵某。赵某称自己虽然给王某打了4万元的借条,但这4万元也是王某借他们公司老板吴某的钱给的。吴某还欠自己的劳务费没给,应该互相抵扣或者等吴某把劳务费结清后才能偿还这笔借款。考虑到双方都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且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同意后组织先行调解。法官从法律规定、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分期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每月1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若有任意一期借款未按时偿还,王某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尽量避免大额现金借款,优先选择转账方式留痕。若必须现金交易,保留出借证据至关重要,可以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收条,及时保存所有证据原件,若发生纠纷时,及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同时,借贷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借贷关系的核心是资金的出借与偿还,劳务关系的核心是劳务的提供与报酬支付,二者并无直接关联,诉讼主体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生借贷行为,借款人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紫阳县人民法院 荆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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