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离婚协议中房产权属约定能否阻止强制执行?

2025-09-25 10:16:41   

孙某与何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的一处房产归女儿何小某所有。2024年6月,孙某因未能偿还甘某的借款被诉至旬阳市法院,法院判决孙某应向甘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未主动履行,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仍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上述房产。何小某得知后,以离婚协议已约定房产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何小某主张的过户请求权形成于2023年2月,源于其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而孙某对甘某所负债务发生于2023年1月4日,早于该赠与行为。被执行人孙某在已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房产赠与子女,客观上削弱了其偿还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甘某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于孙某名下,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故物权未发生变动。因此,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仅产生债权效力,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何小某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并不优先于甘某的金钱债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据此驳回何小某所提执行异议。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夫妻内部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该约定不产生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执行案件中,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系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子女以权利人身份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旬阳市人民法院 朱贵峰)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重庆市政府原参事乔明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下一篇: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