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吴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为给当时年仅7岁的女儿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由吴某直接抚养,刘某自当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2020年1月起,刘某以“工作变动收入减少”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吴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协商,起初刘某会敷衍回应,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不回消息,彻底断绝了联系。随着女儿逐渐长大,教育、医疗等开支日益增加,吴某打零工的收入已无法支撑。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吴某以女儿的名义将刘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该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至刘某成年。因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拒不执行,2025年7月,吴某为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办案系统查询刘某的身份信息与财产状况,发现其并非无履行能力。虽然刘某对法官的电话通知敷衍了事,在法官明确告知拒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后答应次日到院。
在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先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逐一解释文书内容及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随后,法官将话题拉回子女的权益上,进一步释法明理。最终,刘某同意支付抚养费。
为了确保承诺落地,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吴某,将刘某的想法告知对方,明确了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未来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刘某于2025年8月4日支付4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8000元。至此,这起拖延四年的抚养费纠纷得以高效执结。
(紫阳县人民法院 陈瑞冬 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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