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适用“执前扣划”制度,顺利化解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5年3月,成都某建材公司一纸诉状将多年合作伙伴重庆某劳务公司的股东告上法院,要求其在违法减资1188万的范围内,对重庆某劳务公司欠付的货款承担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表示,自己仅是挂名股东,减资、转让股权等事宜均由实际控制人李某指挥操作;目前其名下账户及房产已被原告申请保全。
从原告的角度出发,如果被告在判决后提起上诉,案件的审判流程就会比较漫长,不利于尽快将债权变现。从被告的角度出发,其若不能在判决作出后及时凑够款项,将面临房屋被拍卖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判了之,很可能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
对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双方就付款金额达成一致。但在款项的支付上,双方产生了新的争议。被告表示:自己的资金均在被保全的账户中,不愿因该案成为被执行人,也不想承担额外的执行费用等成本。原告表示:不同意先解封。若解封后被告把钱转走,自己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
面对陷入僵局的调解,承办法官就案件情况向成都中院寻求指导。对此,成都中院提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54号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在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后,通过立审执协调配合采取“执前扣划”措施。这样既可以保障原告胜诉权益及时兑现,也不影响被告的信誉。
实施“执前扣划”的前提是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为此,承办法官联同执行法官,以被告为审查对象,借助“一张网”系统,全面排查其涉案涉执情况,确认其不存在其他诉讼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同时,召开联席会集体研判潜在风险,梳理扣划、认领、发放流程,明确相关文书内容,最终形成“达成调解协议——协助完成扣划——解除财产保全”的“三步走”方案。同时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中确定的“执行一体化联动格局”,请求重庆法院予以必要协助,提升案件办理效果。
在上述方案基础上,法官推动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承办法官立即出具扣划裁定书,并在重庆某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向银行送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调解后的第三天,案款发放和账户解封工作同步完成,案件顺利办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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