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受同镇的小李的聘用为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赚取提成。双方约定,小明每转5万元提成1000元。小明用自己的银行卡入账49656元,后又联系小王等人参与转账,根据银行卡流水金额给小王等人提成。
据统计,小明使用自己及他人共计13张银行卡,7个支付宝账号进行资金结算共计868101元,涉诈资金278813元。小王使用自己及他人共计4张银行卡、1个支付宝账户和1个微信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共计269762元,涉诈资金105999元。小明通过此方式获利3000元,小王通过此方式获利2000元。
2025年9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明、小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明、小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小明、小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将小明、小王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2000元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转交国库。
【法官说法】
年轻人群体因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且对网络操作熟悉,极易被不法分子以“轻松兼职”“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成为该罪名的高发人群,不少人在懵懂中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面临刑事处罚,大好青春蒙上阴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走捷径”“赚快钱”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可能潜藏着违法犯罪的风险。(紫阳县人民法院 郭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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