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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对债权人有效吗?

2025-10-15 09:55:47   

侯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何某是侯某的亲姐夫。2010年4月,侯某因建房向姐夫何某借了2万元,打了借条。2012年11月,侯某又在西安承包工程,再向姐夫借8万元,也打了借条。2014年,何某在侯某的工地上干活,1万元工资未结,打了欠条。2020年底,另一笔工资1.64万元也未予支付,侯某承认这笔欠款但是未打欠条。

十多年来,何某多次催要,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24年7月,侯某终于把之前的三张条据收回,重新出具一张总欠条,写明欠款12.64万元,承诺每年还2万元,其妻子李某也签字表示愿共同偿还。然而,约定之后,对方依然没有兑现。电话不接、还款拖延,一纸承诺成了空谈。无奈之下,何某于2025年9月将侯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当日,侯某与李某未出庭,但李某通过微信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她与侯某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二人已于2025年1月在紫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在离婚时已经对欠下何某的借款12万元债务作出约定,由侯某一人承担,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与李某向何某出具欠条的时间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在欠条上对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签名确认。侯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债务偿还的约定系二人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何某的债权,因此,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责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侯某、李某共同向侯某偿还借款12.6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确认债务,并承诺还款,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因此成为共同的还款责任人。尽管二人此后离婚,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样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已经合法成立的债权。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紫阳县人民法院 杨俊祥)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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