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因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肇事,需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最终需支付赔偿款超4.6万元。
据悉,事故发生于2023年11月。被告李甲驾驶一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李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相撞,造成李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乙负主要责任。然而,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乙遂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乙在涉案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其依法享有向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权利,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李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的“强制险”,而非可自由选择的“可选险”。对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投保义务人(本案中即李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经法院依法核定,原告李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总损失为60458.25元,其中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金额为444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金额为16058.25元。因此,被告李甲应赔偿的金额为49217.47元(44400元+16058.25元×30%),扣减事故发生后李甲已经赔偿的2500元,李甲还需赔偿46717.47元。
(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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