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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意外身亡,责任如何划分?

2025-10-28 14:01:08   

2023年4月的一天,张某邀请晏某等六人在家中聚餐。席间,晏某主动参与饮酒,七人共同饮用一瓶500毫升白酒,晏某还将自己杯中的酒分了一半给他人。聚餐开始约十分钟,晏某尚未饮完杯中酒,便自称腿抽筋。同饮者邹某等人立即将其扶至沙发休息,发现其出现尿失禁症状后,迅速拨打120并报警,将晏某送医救治。晏某入院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多项病症,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晏某家属认为,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其余五人作为共同参与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与救助义务,应对晏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诉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六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10%,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共同饮酒者是否应对晏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本原则。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极高危)而未主动告知他人,仍自愿参与饮酒,应视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其死亡直接原因系自身基础疾病导致的脑干出血,与饮酒行为虽有一定关联,但并非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七人共饮一瓶500毫升白酒,晏某还主动分酒给他人,从常理看不属于过量饮酒情形。各被告无法预见晏某患有重大基础疾病或不适宜饮酒,也无证据证明席间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被告在发现晏某身体异常后,立即停止聚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送医,已尽到合理的救助和照顾义务,体现了基本的道德责任和人文关怀。

因此,法院认为各被告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已履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常见的社会交往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但参与者应秉持文明、理性的态度。成年人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时,应主动避免参与。同饮者在仅存在劝酒、强迫饮酒、明知对方患病仍鼓励饮酒等过错行为,或未履行及时救助、安全护送等义务时,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汉滨区人民法院 刘敏)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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