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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2025-11-07 15:07:01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2025年10月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四川省为企业减负、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举措,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四川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实施意见》通过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督促企业等市场主体确保其自行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促进企业等市场主体主动履行对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诚信填写和按要求更新义务,创新整合了全省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送达资源,便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有效接收到诉讼文书和及时参与起诉立案等诉讼活动,可有效提高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诉讼文书送达和执行效率,缩短法院涉企案件审理周期,大大降低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

《实施意见》主要规定,企业在全省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平台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或年报时,应当向企业告知其登记住所(地址)作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意义,提示企业确保其申报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企业在本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时,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其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实施意见》对企业电子送达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填报企业电子邮箱等作为电子送达地址,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平台中同时填报了企业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视为其接受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除外。

关于送达的效力方面,《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企业承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据介绍,下一步,四川高院将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契机,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信息对接机制,促进文件内容落地见效,并进一步从源头上完善涉企诉讼服务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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