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左某借款20000元。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左某现金贰万元(20000元)”,约定借期10天,于2018年2月7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两人让共同好友孙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借条出具后,左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10月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以法定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诉讼过程中,李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还款凭证。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判决生效后,李某依旧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左某于2025年10月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一直失联且名下无足额财产。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见到了李某亲属,说明情况后预留了电话。后李某回电,称借款已还。次日,承办法官约见了李某、左某。见面后李某出示了与左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确有多笔还款。李某称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具体情况自己也需核实。后经核实,双方确认李某五次还款合计16500元,剩余借款未结清。
得知详情后,承办法官经核对案件卷宗、借条、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确认:李某与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李某在借款后分五次偿还部分款项,每次还款均优先抵扣当期产生的利息,剩余金额再冲抵借款本金。承办法官逐笔出示了每次还款对应的计息周期、利息金额、本金抵扣明细,清晰还原了五次还款后剩余债务的计算逻辑与具体数额,确保计算过程全程可追溯、可核验,让李某充分理解剩余债务的形成依据,当场将账目算清。
截至当日,李某应向左某偿还借款本金3738.35元、利息1143.76元。李某当场履行,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该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在诉讼程序中答辩,亦未提供还款凭据,导致其面临重复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即便本案中将已还金额进行了扣除,但李某应履行义务已包含期间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有些本可避免。所以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要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进入诉讼程序要按时答辩,说明案件事实并提交证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紫阳县人民法院 惠凯旋)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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