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2024年11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驾驶微型轿车在武川县可镇某路段掉头时,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剧烈的撞击导致原告当场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0天后方才出院。经专业机构伤残评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车辆也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尽管双方在事故认定责任上没有争议,但是对后续的赔偿费用问题争执不断。原告遂诉至武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十三万余元。然而,这份生效判决却成了“一纸空文”。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赔付义务。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干警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之所以无力赔付,除了因为家庭生活较困难,无固定职业,靠打零工谋生,收入低微无力一次性赔付以外,更核心的原因在于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更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任何保险兜底,13万余元的赔偿款只能由被执行人个人全额承担,而这笔费用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
为及时兑现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处境,执行法官迅速转变工作思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执行干警一方面告知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及可能面临的执行不能困境,另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人如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被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干警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5年11月5日先行支付5000元,同年12月底再支付5000元,剩余欠款每年支付22000元,直至全部付清。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就算车主没买交强险,也必须先按交强险赔付标准承担责任,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剩余损失。而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远比判决结果更具警示意义,车辆保险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支出,而是“必须具备”的法律义务和风险屏障。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以及足额投保,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保护。
(武川县人民法院 孟珂)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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