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方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谢某借款5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5月前偿还借款。但到期后,方某一直未偿还。因多次催要无果,谢某于2023年9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某于2023年12月前偿还谢某5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方某仍旧未主动偿还借款。谢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方某偿还借款。
2024年3月,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对方某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多轮核查,并实地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最终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5年10月,谢某发现方某名下出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交线索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方某,向其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逃避履行的法律后果。方某起初对履行义务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已“终结”便不再承担责任。法官结合案情耐心释法,向方某说明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信任惩戒和强制措施,引导其正视法律义务。最终,方某配合法院偿还5000元借款。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被误解为“案件了结、权益失效”。“终本”是法院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采取的结案方式,绝非“一终了之”。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合法途径关注被执行人的收入、资产变动等情况,如发现工资收入,新购财产、到期债权等线索,需及时向法院提交。
(紫阳县人民法院 马康康)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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