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同村老乡刘某平时关系较好,刘某在王某处干活。2023年7月,因经济困难刘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约定从工资报酬中抵充,不足部分由刘某补足,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未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25年10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
紫阳县人民法院红椿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刘某。刘某最初还接听电话,表示借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没钱偿还,并表示会积极与王某联系,私下协商分期还款事宜。但之后,刘某拒接电话且拒绝接受邮寄相关应诉材料。
王某表示刘某也未联系自己,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限额冻结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和金融账户,并提供了担保。承办法官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再次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刘某发现自己账户被冻结后情绪激动存在较大抵触心理,更不愿意积极应诉。法官遂电话联系刘某耐心释法明理,劝导其积极应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免伤了双方和气。
开庭前,双方来到了法庭,承办法官看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刘某对王某当面道歉并表明了自己的实际困难,主动承诺扣除工资报酬18000元后剩余款项32000元一年内还清。王某对扣除金额无异议,并对刘某目前处境也表示理解。刘某也表示自己有钱时会提前还清。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分12期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32000元,每月28日前偿还2666元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
【法官说法】
诉讼保全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重要手段。该案通过运用“诉讼保全+诉中调解”机制,以精准查控、快速冻结形成有效威慑,引导当事人积极应诉、主动履行,充分发挥了保全固定财产、联动调处促成和解、修复关系的程序价值,将司法强制力有效转化为调解推动力,缩短解纷周期,减轻群众诉累,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 赵敏秀)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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