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汉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劝、谈、说、教”,双方当事人放下嫌隙和怨气,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退还彩礼。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平台相识,三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张某与前夫生一子,在离婚时应支付小孩抚养费7万余元。2024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王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和张某家要求,向女方家庭支付了彩礼8万余元及小孩抚养费7万余元。婚后,张某不愿意与王某共同生活,为此不断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费用1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疏导、化解对立情绪,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缓和,但对彩礼返还数额双方各执一词。王某坚持认为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张某不愿意同居生活未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出现波动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本人无过错,应全额退还彩礼,且对张某婚前所生子女没有抚养义务,应全额退还所支付的抚养费,故要求退还彩礼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而张某认为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已与王某登记结婚彩礼不应返还,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愿意全额退还。承办法官从双方交往情况、共同生活时间、本地风俗习惯、法律规定等方面向各方释法明理、解析彩礼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及标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返还王某部分彩礼和费用并当场付清全部款项。
(汉阴县人民法院 阮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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