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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规范运用和性质认定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秦强    2025-06-09 16:23:59    《人民周刊》

编者按:为推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人民周刊》特开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栏。本专栏将紧密围绕学习教育的主题和重点,刊发相关文章和报道,展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促进社会风清气正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显著成效。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领导核心和中坚力量,同时还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带头人和领路人。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往往是政风、社风、民风、家风的风向标。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中一度存在的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问题,背离了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坏了清正廉洁的社会风气,必须认真加以解决。针对这些日益明显的作风问题顽瘴痼疾,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八个方面,一般简称“中央八项规定”或“八项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上专门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领导干部首先要从中央领导做起。现在,有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东西,有些铺张浪费、豪华奢侈的东西,上上下下都有些表现,不能安之若素、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作风建设最重要的是要抓好落实,言必信、行必果。对此,领导干部需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2017年10月27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2022年10月25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之后的首次中央政治局会议,都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重要议题,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反映出管党治党的新动向,展示了党中央的执政新姿态。

配合八项规定,党中央还制定出台了多项重要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成为全党全国加强作风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的制度依据和导向遵循。“八项规定”及其配套规定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导向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积极向党中央确立的标准看齐,根据“八项规定”要求,制订了自己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均属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细化措施,体现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质要求。

从实质上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际上是加强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强化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禁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违背了这些精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搞大吃大喝、奢靡浪费,实际上就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列类型之问题的违纪行为,主要是涉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于“中央八项规定”主要是规范中央政治局的,因此,对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而言,违反的不是“中央八项规定”,而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处理依据也不是《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而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来予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六大类违纪类别中,并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一单独违纪类别。实践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有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第二大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从定性上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性质的行为,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性质的行为。为了鲜明立场、彰显导向、突出重点,在纪检监察文书实践中,一般是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单列为一个违纪类别,具体性质和处分条款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审查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规范,如,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同时,又违反了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按照规范竞合的基本原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应该是依照处理较重的规范定性处理。

据此,如果将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属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应该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在其他列举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中则不再予以重复认定。但是,如果被审查人的行为同时被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以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将其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但是在定性上应该根据规范竞合原则,认定为属于处理较重的违反政治纪律性质的行为。这里主要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里,“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既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也属于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但政治纪律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违反的处理结果也最严厉,因此这里宜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性质的行为,而不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因此,在纪检监察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一般是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列,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体现的就是规范竞合中的择重处理原则。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人民周刊》2025年第10期)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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