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全程提供运营支持”“保证营业额”。面对加盟广告“天花乱坠”的宣传,你是否也曾怦然心动?然而,加盟开店套路多,忽视风险、盲目跟风可能会“血本无归”。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5年6月6日,在某品牌管理公司“系XX饮品子品牌”“全程提供运营支持”“保证营业额”的宣传下,杨某某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将“XX茶雨”品牌商标、产品许可杨某某使用并为杨某某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期限1年,总金额12万元。
同日,杨某某在某品牌管理公司提供的《告知书》上签名,《告知书》载明“XX茶雨”品牌为独立经营项目,与其他同类或类似品牌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之后,杨某某支付服务费12万元、保证金1万元。2025年7月27日,杨某某的加盟店开业。同年11月13日,因生意惨淡,店铺关停。
杨某某为开加盟店累计投入服务费、店铺租金、装修工程费等共计40万元。另查明,某品牌管理公司成立于2025年3月6日,于2025年3月14日申请注册“XX茶雨”商标,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
杨某某认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也未履行如实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误导自己做出错误决策。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某品牌管理公司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开店损失。
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已按约提供了协助装修设计、选址、培训、广告宣传、线上店铺建设等服务,杨某某诉请的经济损失系其自身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作为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者,无成熟经营模式,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在合同订立中存在攀附他人商誉和以不实宣传误导被特许人缔约意愿的情形;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持续提供必要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杨某某作为理性经济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风险意识,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营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审慎评估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鉴于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杨某某提供了注册商标等经营性资源,也为其开店和经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服务,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酌定特许人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担70%责任,被特许人杨某某承担30%责任,杨某某支付的服务费应当按照责任划分返还。
同时,保证金因杨某某在履约过程中无明显违约行为,应全额返还。杨某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因其为购买物料、设备、店铺装修等与他人进行的微信联系能与某品牌管理公司提供的材料表所载明的信息对应,法院对杨某某的采买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具体费用的性质则应当按照证据规则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某品牌管理公司返还服务费8.4万元、保证金1万元,赔偿设备、装修损失6.3万余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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