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发包人退还承包人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同时以超过法定行权期限为由,驳回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请,明确此类权利 “过期作废” 的司法导向,为建筑市场主体规范行权敲响警钟。
2020年5月9日,某实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浙江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浙江某公司承包某实业公司位于郫都区的某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2021年8月1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为400余万元,保修金为100余万元,保修期自2023年8月11日起计算。
因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向浙江某公司退还质保金,浙江某公司遂于2025年10月27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及对上述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早已届满,某实业公司亦确认质保期内不存在相关扣款,故某实业公司应向浙江某公司退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浙江某公司未在某实业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故驳回了浙江某公司的该项诉请。
【法官提示】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条件,精准核算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竣工结算后,承包人需密切关注行权期限,务必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主张并固定权利,避免因期限经过而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建议企业建立专项权利管理机制,系统跟踪各类法定权利行使条件与期限,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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