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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树苗买卖合同纠纷

2026-05-15 18:19:00   

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恒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树苗买卖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货款争议,既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也修复了邻里间的和睦关系。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经熟人介绍达成树苗买卖协议。刘某向黄某供应树苗,但黄某以树苗大多未配备营养钵、成活率低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拖欠款项。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被告黄某辩称,当初购买树苗时,刘某曾口头承诺树苗带有营养钵且成活率高,但实际交付的树苗大部分没有营养钵,栽种后成活率极低,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因此不愿支付货款。原告刘某则坚持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树苗必须附带营养钵,考虑到熟人关系才为部分树苗配备,黄某以此为由拒付欠款没有合同依据。

考虑到一纸判决未必能真正化解双方的心结,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首先采取“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苦衷,细致记录。在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后,法官又运用“背靠背”劝导法,分别与刘某、黄某进行深入交流。对黄某,法官释明法律规定,理解其在树苗成活率低方面遭受的损失与委屈,但也指出,当初双方并未约定必须配备营养钵,不能以此拒付全部货款。对刘某,法官语重心长地表示,熟人合作重在诚信,合同虽未明确约定营养钵,但黄某确实因成活率问题蒙受了经济损失,希望刘某换位思考,适当体谅对方的实际困难。

在释明法律的同时,法官注重情理交融,从合作初衷、熟人关系、长远利益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你们原本是熟人介绍的合作,因为一批树苗伤了和气,不值得。如果能各退一步,既能挽回损失,也能保住情分。”法官还帮助双方算清了“经济账”和“信誉账”,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

经过法官反复协调、多轮劝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融,从最初互不相让到愿意坐下来理性协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主动减免部分货款,黄某则认可剩余欠款,并承诺分期支付。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黄某在领取调解书的当日便主动支付了第一期货款。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耐心细致的工作纷纷表示感谢。

(汉滨区人民法院 唐涛 付亚军)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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