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李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某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与该消费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分期数六期,借款利率15%。为保障该笔借款如期偿还,由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李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就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责任、代偿条款等相关权利义务均作出明确约定。
借款到期后,李某开始还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但2025年4月后,便未继续偿还,已构成违约。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借款人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依约向消费金融公司履行了担保代偿责任,为李某代偿了相应借款本息。
代偿完成后,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李某追偿代偿款项,但李某始终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等理由拖延支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代偿本金2546.57元,利息85.71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核查,仔细梳理借款、担保、代偿等全部证据材料,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考虑李某并非恶意拖欠款项,主要是因经济周转困难导致无力还款,若直接判决不仅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还可能进一步加深双方对立情绪,影响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
为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李某释法明理,详细讲解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李某正视自身违约行为,积极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与原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充分沟通,结合李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劝说其换位思考,适当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李某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546.57元。法庭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案件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
(紫阳县人民法院 许姗姗)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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