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案件,针对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未订立遗嘱的遗产处置难题,判决指定属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切实落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产安全与规范处置。
据了解,被继承人田某生前系某中学退休教师,终身未育子女,父母已去世,晚年独居生活,其所在学校多年来对其予以日常照料并料理后事。因田某无法定继承人,亦未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留财产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该中学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属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未局限于书面审查,带队前往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学校、住所地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实地调查,逐一核实其生活状况、扶养情况及潜在亲属线索;组织申请单位与属地民政局共同对被继承人遗物及财产逐项清点、登记造册并封存,避免遗产毁损流失。法院同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属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为全面排查潜在继承人,属地民政局主动联动属地街道、派出所及公证机构,赴被继承人籍贯地通过走访核查户籍档案、地方志资料等方式穷尽亲属线索。经严谨调查与府院协同核查,在未发现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属地民政局为田某的遗产管理人。
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系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司法实践,通过司法程序明确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主体,既有效守护了遗产安全,也为同类案件的规范办理提供了实践样本,彰显了司法与行政协同治理的效能。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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