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恒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驾驶员履职期间交通违章引发的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情理法相融,促使双方厘清责任、达成合意,既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也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026年3月,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赵某聘用李某为货车驾驶员,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仅对酒驾、肇事逃逸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未明确普通日常违章的处置与追责事项。李某入职一个多月后自行离职,赵某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发现,李某履职期间驾驶涉案车辆累计产生9条交通违章、记分达21分。因李某拒绝配合处理违章,导致涉案营运车辆无法通过年审、正常营运,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责任及经营损失。
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合同未约定普通违章责任,驾驶员是否可免责”的核心争议各执一词。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释法明理,明确驾驶员作为车辆实际操控人,对履职期间的驾驶行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普通违章虽未载入合同,但系履职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相应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合同约定不全不等于无需担责。同时法官向双方阐明利害,告知拒不处理违章将持续扩大经营损失,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多轮沟通疏导,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配合处理涉案车辆全部交通违章,并自行承担违章罚款共计1800元;赵某放弃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主张,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汉滨区人民法院 王语歆)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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