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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协议,能否免除父亲的抚养之责?

2026-08-27 14:42:23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崇阳法庭办结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通过落实“五到位”工作机制,融合法律裁判、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化解当事人矛盾,帮助未成年人修复亲情,实现家事案件“事心双解”。

据了解,蕊蕊(化名)的父母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独自抚养、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时隔六年,母亲再婚后家庭经济压力增大,要求孩子父亲分担抚养费遭到拒绝,双方矛盾持续激化,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处于青春期的蕊蕊承受较大心理压力。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在沟通中了解到孩子真实意愿,其希望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院采取多项柔性处置举措:向孩子父亲送达《家庭教育家长责任告知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释明抚养属于法定义务,离婚协议约定不能免除法定抚养责任;对母亲及其现任丈夫开展训诫,指出情感忽视、暴力行为的危害,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蕊蕊开展心理疏导,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蕊蕊变更为由父亲直接抚养。经过干预疏导,孩子心理状态明显好转,亲子关系得到修复。

法官以案释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说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备法定强制性,离婚协议相关约定不能对抗子女提出的合理抚养诉求;当直接抚养一方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形,法院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关系。

据介绍,崇州市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推行“1+1+N”工作团队模式,联动妇联、民政搭建联调平台,引入心理干预手段,构建“调解‑修复‑回访”完整闭环,推动家事纠纷从“案结事了”向“事心双解”转变,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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