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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本月起施行

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后集体财产不得分到个人

本报记者 郁静娴    2026-11-04 10:37:52    人民日报

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登记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和变更登记、章程载明事项、名称规范、领证流程、合并分立程序等内容,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登记办法要求,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合并、分立或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注销后集体财产由合并、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为确保登记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将制定并发布登记有关申请表,并做好培训指导服务。”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人民日报》(2026年11月04日 第 11 版)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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