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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借贷案原告虚假陈述被罚款5万

周瑞平 朱传忠    2022-06-16 09:54:41    人民法院报

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法庭上多次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扰乱了诉讼秩序。近日,张某因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罚款5万元。

2017年2月,原告张某向金安区法院起诉称,2014年8月,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30万元,由被告乔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张某持身份证复印件、30万元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乔某辩称,陈某通过原告公司人员赵某介绍借款30万元,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当时口头约定月息是7分,后其将该笔借款付给实际使用人王某。王某在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间,分三次向原告公司人员赵某、李某总计还款229600元,目前只剩欠款7.1万元。

被告乔某在庭上提供了案外人出具的3份收条,但对乔某提供的收条,张某矢口否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并在法官发问“被告方借款是否归还过”时陈述“没有归还过”;针对“借款是否有斩头息”的发问,亦回答“没有”,未作真实陈述;也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收条中署名的“赵某”“李某”与其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基于3份收条均非张某出具,一审法院对乔某已归还大部分借款的事实未能认定,遂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乔某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张某仍然辩称乔某一审中提供的3份收条系其与案外人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导致二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张某至此得到了获取不当利益的生效裁判文书。2021年11月,六安中院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金安区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中,张某不仅承认了其在原审起诉前即收到20万元还款的事实,同时亦承认了在借出30万元后即以高达7分的利息现金2.1万元收取“斩头息”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在原审中张某均一再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类型,诚实的陈述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张某在其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故意隐瞒其起诉前实际已收到还款20万元及2.1万元“斩头息”的事实,导致一审、二审法院未能准确查明事实,反而作出了对其有利的判决。张某的行为造成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扰乱了诉讼秩序,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应给予惩戒。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对原告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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