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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天镇县检察院:启用保证金提存制度 破解“不和解”难题

2022-08-05 13:02:22   

近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依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试行)》,积极探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向犯罪嫌疑人提存了赔偿保证金,并依法对其做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此案系天镇县人民检察院首起适用该制度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KTV与因为敬酒发生争执,二人相互将酒泼在对方脸上,并相互殴打,致被害人鼻梁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意愿,但因赔偿金额问题与被害人尚未达成协议,案件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使用条件。

案件办理期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积极表明了赔偿意愿,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向该院提出赔偿申请,为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该院决定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同时,鉴于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困难,该院遂经征求各方意见,确定了合理的赔偿保证金数额。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为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防拆定位手环。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多次释法说理,最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经被害人申请,该院将保证金归交给被害人。同时,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本案经公开听证后,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天镇县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既是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实践,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下一步,该院将积极适用该制度办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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