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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08-07 10:59:07   

识别来源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功能,是商标的本质特征。翻新含有注册商标标识的二手机后再出售,是否对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应坚持禁止混淆的标准。当对旧手机翻新的目的是想借助品牌的良好商誉,意图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就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枚有经济价值的注册商标倾注了经营者在管理和宣传方面的长期付出,它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和产品的质量保证,更重要的是在同类商品间起到识别区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均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规定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商标的功能包括识别来源、品质保障和广告宣传。其中识别来源为其核心功能,也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和进行商标注册的前提。也正是基于这一识别功能,法律才对商标予以保护,并赋予商标权以财产权地位,保护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也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可以说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而设置的。

近年来,随着电子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更新换代的速度有增无已,随之带动了二手机市场的发展。翻新含有注册商标的品牌二手机后再出售是否对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笔者认为仍应坚持禁止混淆的标准。具体分析侵权与否,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翻新旧手机以及如何再销售。

更换少量损坏的、非主要功能性的零部件,通常为手机的易耗零部件,如电池、接口、外壳等,在进行清洁、打磨后以二手机对外出售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为: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具体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该原则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表现为商标权穷竭原则,即商品一旦出售,商标权人就丧失了再行处理商标权的权利,即商标的流通和发行一次用尽。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或其授权被许可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其他人可在贸易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标分销或转销已经售出的商品,但须以该商品未发生变化、未经过重新包装为条件,该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平衡物权和商标权,否则将会妨碍购买人对该商品行使所有权,进而阻碍商品的流通。

在商品质量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或损害的情况下,更换部分非主要零部件,如实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状况并以二手机名义对外出售,并不是以牟取手机新品价格为目的,也没有假冒手机商标的行为,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并没有发生混淆和误认,消费者也不会在产品的外观、质量、使用年限等方面,产生与原装新品同样的心理预期,因此并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另外,从市场份额角度考虑,行为人取得的是二手机的市场份额,并没有不当挤占商标权利人销售新手机的市场份额,不正当竞争关系并未产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涉及到了对手机商标的使用,但由于并非用于新品销售,只要在销售时区分清楚与商标权利人的真实关系,消除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认为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适用商标权利穷竭原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更换核心部件,如主板、屏幕等主要功能性部件,使用其他非原品牌部件拼装并保留原物商标,以原品牌二手机对外出售,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为:商标的价值对于生产商而言是商誉,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是质量保障。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的识别来购买商品,其购买预期不仅在于买到源自商标权人的商品,而且在于买到商标保证下的恒定质量的产品。即使是在二手机市场,消费者仍会基于对品牌的信赖去选择商品,以满足自身对品牌价值及质量保证的需求。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得到了体现,即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根据消费经验,只需找到同样的商标就可以得到同样的质量保证从而放心消费。

二手机更换核心部件之后,消费者虽然买到了与手机商标对应的产品,但产品内容上已经发生了改变,所指向的已经不是真正的商品来源。在商品的内容已经发生明显改变的情况下,质量保证功能已遭到破坏,商标权已经失去了适用商标权利穷竭的基础,此种翻新行为极大可能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令消费者对二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此为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这种产品质量与消费者的购买预期是背离的,更换核心部件的翻新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的商誉、竞争优势和经济价值,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此种旧手机翻新行为亦是想借助品牌的良好商誉,意图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标权人有权反对将该商标使用于商品继续销售,这应是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二手机进行简单翻新,更换手机外壳、重新包装,以正品新手机对外出售,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为: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和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因此,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自身与商标的唯一联系,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除了标示来源、承载商誉的功能,商标还具有质量保障、广告宣传、彰显身份、选购指导等衍生功能。其中,质量保障功能实质上是商业来源意义上的保障功能,即保障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负责控制其质量的特定企业。另外,商标还具有确定责任的意义,即便于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变劣时找到其来源,从而刺激生产者保持质量和声誉。在翻新手机的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并没有对手机商标在物理形式上进行任何修改或替换,但却通过更换外壳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组装。此时手机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已经被侵权行为人切断了,消费者对手机商标标识和手机来源因此产生了误认和混淆,会误以为这部外表崭新的手机是源自商标权利人企业的原产新机。

这种翻新的二手机从配件性能还是价值方面,实际上都与新手机不可同日而语,寿命也随着此前使用年限的长短,不同程度地受到减损,产品的质量保证功能显然已遭受破坏。此时再将二手机翻新包装当作新手机出售,无疑会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手机与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从商誉意义上说,商标权因为人为混淆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侵害。从经济意义上说,商标权利人的正常销售份额被不正当地挤占和替换,商标的财产性权益也受到了侵犯,违背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应认定为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对旧手机翻新后再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坚持禁止混淆的标准。当对旧手机翻新的目的是想借助品牌的良好商誉,意图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就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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