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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约属行纪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特征

宜春袁州法院判决驳回一主播要求确认与传媒公司劳动关系诉请

2022-08-09 09:26:38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宜春市百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

被告宜春市百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影视节目制作、广告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演出经纪代理服务等。2021年4月20日起,原告葛某某名下酷狗直播平台账号经被告公司绑定加入酷狗平台9497工会,原告开始在酷狗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

2021年4月26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约一份。同日,双方签订主播薪资说明一份。

2021年4月20日至30日期间,原告实际开展直播演艺活动10天;2021年5月,原告实际开展直播演艺活动6天;2021年6月1日至17日,原告实际开展直播演艺活动16天。2021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离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公司辞退”。此后,原告未再在酷狗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

2021年7月,原告向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袁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款项140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及主播薪资说明合法有效。从双方签订的合约内容看,系双方就被告为原告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代理原告与第三方平台签署演艺合同等合作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故此,涉案艺人经纪合约应属于行纪合同范畴。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诉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结清工资2400元,因双方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一说,但被告仍应按照涉案合约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经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报酬2398元。

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名下酷狗直播平台账户与酷狗平台9497工会的绑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在合约解除一年后不得使用该账号否则构成违约,但并不当然表示被告有权继续将原告名下账户绑定至平台工会。

据此,袁州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宜春市百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某某支付2398元;将原告葛某某名下酷狗直播平台账户解除与酷狗平台9497工会的绑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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