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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走单位199万元巨款潜逃二十年终落网

北京一银行职员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2022-08-10 13:34:14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某银行前职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盗走单位保险柜内199万余元现金,潜逃二十年后落入法网。8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1997年7月,刚毕业的李某进入某银行工作,担任储蓄员。他在工作中发现,每天下班后当天柜台的现金不是放在金库里,而是放在一个小保险柜里。正是这个漏洞让李某萌生了犯罪的想法,加上工作和生活的不顺利,2003年春节期间,李某实施了蓄谋已久的计划。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李某谎称自己业务比较多,两位同事可以将钱交给自己,2月8日上班后他将钱一并交库。两位同事因2月8日不上班,便同意了李某的方案。当天晚上5点左右,原本要值夜班的同事接到了李某请求换班的电话,由于春节期间换班比较常见,同事便同意了。

值班时,李某用密码和钥匙打开了保险柜,将其中共计199万余元现金取走后藏匿到值班用的床单被褥中。次日凌晨,李某携款驾车逃离。后李某打车到天津,利用客户身份证办理数张银行卡,将钱分散存入其中,又返回北京,开始了长达近二十年隐姓埋名的生活,直到2022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藏匿期间,李某用赃款先后购买了三套房产和两个车位。多年来,李某并没有工作,靠着卖房款和租金维持生计。

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银行储蓄柜员期间,于2003年2月4日利用其办理柜台业务、保管库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库款人民币124万余元、港币23万余元、美元3.4万余元等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侵占该行库款折合19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在案扣押的350万元系出售被告人李某使用赃款购买的房屋所得款,属于赃款投资形成的收益,依法应予追缴。

最终,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田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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