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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向邻家吹热风被起诉

南通中院:超出相邻关系容忍义务范围,业主应拆除

2022-08-12 14:42:46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邻居家车库的空调外机正对着自家卧室,炎炎夏日,机器产生的噪声和热气让家住一楼的陈某倍感煎熬,与邻居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拆除空调外机。

陈某家住在某小区一楼,邻居杨某的车库位于陈某家楼下,杨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车库内。2021年夏天,杨某为车库安装了空调,并将空调外机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车库屋檐上,靠近陈某的卧室窗户。空调外机产生的热气和噪声使陈某不堪其扰,陈某多次与杨某协商更换空调外机位置,但杨某均未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改变涉案车库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该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杨某辩称,小区里绝大多数业主都将车库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显然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所谓习惯。杨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陈某家卧室窗户不足50厘米,该空调运行时必然产生振动、噪声。即使杨某安装的空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但对陈某的生活仍产生了相关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妨碍,且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拆除空调外机。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张怡茜  古  林)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容忍义务实为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只要是相邻关系,就必然有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的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一方无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杨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下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声和热风给邻居陈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损害了陈某的权利,超出了陈某在相邻关系中应负的容忍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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