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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虚假陈述妨碍诉讼

湖南炎陵一案件“代理人”与案外人被判罚

2022-08-16 11:02:53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唐梦蓉)想要帮人打官司,依法代理、诚信代理是根本。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宁某某以及案外人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宁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其以公民身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当天提交了带有社区印章的两份材料,一份为宁某某与原告居住在同一小区的证明,一份为推荐宁某某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社区推荐函。法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上述两份材料落款时间一致,印章颜色深浅却有差异,随后联系该社区核实,社区却表示只出具了证明,但未出具推荐函。主审法官发现该份社区推荐函为虚假材料后遂当庭调查,旁听席上原告的朋友黎某某和“代理人”宁某某均谎称虚假推荐资料是黎某某一人伪造。法官当庭依法取消了宁某某的代理资格,并责令宁某某退出原告席。后经庭后核查,推荐函落款处的社区公章是宁某某和黎某某商量后到某广告店电脑合成套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某明知推荐资料是伪造的,仍向法院提交并参加庭审活动,且在法院核查时不如实陈述,其行为已妨碍案件正常审理。案外人黎某某在办理上述社区推荐资料被拒后,与宁某某商量伪造推荐资料,并在旁听该案庭审过程中被法院发现后仍隐瞒真相、虚假陈述,企图干扰调查,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妨碍民事诉讼活动,但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制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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