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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4名被告人获刑,13个被告单位被判罚金

2022-08-16 11:04:02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李霖杰)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8700万余元,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13个被告单位被判处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被告人霍某建、程某伟、杨某犯罪所获赃款共7224231.9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霍某建、程某伟、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一起利用霍某建控制的重庆某石化有限公司、安徽省五河县某货物运输公司,以及程某伟控制的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伪造公司之间的货款支付流水,逃避税务等部门审查,向重庆某运输公司、重庆某矿产品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2份,收取受票公司发票金额4%至11%的“开票费”,价税合计8700万余元。受票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抵扣税款,致国家税收损失12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霍某建、程某伟、杨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重庆某运输公司等13个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13个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英、盛某军等11名被告人,决定或主要负责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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