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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刘积福受贿获刑十一年

2022-08-16 11:04:29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刘晓博)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刘积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积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刘积福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563万余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昌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利用担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九江市委书记、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10万余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职、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共计553万元。被告人刘积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被告人刘积福自愿认罪认罚。

南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积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积福具有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积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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