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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复制销售所在公司网游牟利36万余元

沈阳一网游公司经理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2022-08-24 10:20:29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建舟)因复制销售网游软件牟利,经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某网游公司原部门经理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36万余元予以追缴。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沈阳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在担任某网游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借公司对游戏更新升级之名,私自安排程序员、美编对公司麻将、象棋等游戏软件作品进行程序加工和图片更换,并将软件更名后上传至应用商店,获利36万余元。经鉴定,苏某上线的两款游戏软件与公司软件的源程序代码90%以上相同,主要运行界面的相似度也在90%以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网游公司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享有涉案麻将、象棋软件的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被告人苏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对两款游戏软件作品进行复制、修改后上传至应用商店,数额巨大,认定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苏某不服原判,上诉认为其没有对公司软件进行复制,游戏源代码来自于网上购买,与公司游戏软件并不完全相同。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某网游公司对其两款游戏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两款软件的著作权。经鉴定比对,苏某上线的游戏软件与公司软件作品无论是源程序代码,还是作为程序运行结果的主要界面,相似度均在90%以上,构成“实质相似”。苏某作为公司部门经理,曾接触公司游戏软件,对“相似”不能用“巧合”进行合理解释。苏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软件上传到应用商店,侵犯了公司的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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