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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中谎报2倍车辆维修时间

佛山一网约车司机因虚假陈述被法院罚款2万元

2022-08-26 16:24:11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某网约车司机在被追尾后,为获取更多赔偿,谎报2倍停运时长,起诉至法院请求肇事司机赔偿停运损失。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决定对作出虚假陈述的网约车司机罚款2万元。

2022年4月6日,网约车司机陈某在车辆运营过程中被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司机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当天,陈某将车辆送至汽修公司维修。6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车辆在4月22日才维修完毕,请求谢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合计16天的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出示的结算单落款时间为4月22日,但并未载明车辆具体出厂日期、提车日期。而从4月14日起,陈某的网约车平台已有接单记录。另外,据陈某与维修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反映,陈某已于4月14日上午提车,实际停运时长为8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的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停驶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平台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车辆实际停运时间与结算单上时间并不一致。综上,法院判决谢某赔偿陈某8天的运营损失1600元。

网约车司机陈某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本人的合法权益。但陈某对车辆维修时间作了虚假陈述,以此主张更长时间的停运损失,以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因此,法院决定对陈某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2万元。目前,陈某已缴纳全部罚款。

(林倩君  颜晓琪)  

■法官说法■

近年来,出租车、网约车等涉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停运损失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理的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车辆型号、车辆毁损程度、取车是否存在延误、证据真实性等情况,依法进行判决。经审查,如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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