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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只为收藏?未使用的伪造信用卡如何定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揭开一起“零口供”信用卡犯罪案件真相……

收银员手边为何有一个小黑盒

孙风娟    2022-05-17 09:12:27    检察日报

“这些与信用卡有关的东西,都是我捡的。”

“我有一张写满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信息的纸,是我自己写的,我不愿意提供具体来源。”

“我没有用这些银行卡做违法的事。”

自始至终,郑某都矢口否认犯罪事实,可是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所有的辩解都变得苍白无力。2021年4月12日,经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目前,郑某正在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这一起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如何实现“零口供”定罪的?

趁收银之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2018年1月的一天,张某如往常一样带着儿子在某超市购物,结账时却发生了“意外”。

“我发现收银员拿我的银行卡在一块灰色的布上来回刷了好几下,我输密码的时候他也一直盯着看。”张某不禁产生了怀疑,将收银员手里的布抢了过来,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方块机器。

张某立马报警,收银员郑某被警察带走,后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个黑色的方块机器正是可以读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在被抓当天,郑某利用收银之际用读卡器读取他人信用卡信息8次。

庆幸的是,由于发现及时,上述8名持卡人的信用卡并没有被盗刷。由于郑某事先给读卡器设置了密码,致使鉴定机构无法提取到其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因证据不足,2018年2月26日,郑某被取保候审。

但是,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非但没有遵纪守法、真诚悔悟,反而变本加厉,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并利用窃取的信息伪造信用卡进而盗刷他人信用卡中的钱款。

2018年至2019年间,公安机关多次接到报案,众多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刷。经过侦查与大数据比对,郑某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郑某家中查获大量伪造的信用卡、读卡器等作案工具,以及记载大量信用卡卡号及对应密码的纸张。

2019年7月11日,郑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阅卷后,我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认罪,辩解称自己有收藏的爱好,公安机关搜查到的物品都是他收藏的,没有用来从事违法行为。案件缺乏直接定罪证据,要想成功指控犯罪,难度不小。”办案检察官罗强告诉记者。

引导侦查破解证据谜题

虽然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但是他有没有从事违法行为,要靠证据说话。

伪造信用卡需要知道原卡信息,郑某是如何获取这些信息的?“有一些原卡信息,会不会是他在超市当收银员时收集的?”罗强介绍,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他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建议调取郑某在某超市的值班记录,以及报案人的涉案银行卡是否在某超市有消费刷卡记录。经比对,数十名报案人均有在郑某任职超市消费的经历,且消费时间与郑某值班时间吻合。

伪造的信用卡具备交易功能吗?能不能通过ATM机取现?“为此,我们委托专业机构对搜查起获的信用卡等进行鉴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信用卡,伪造的实体信用卡具备交易功能。”罗强说。

监控录像中取款的人是谁?“在调取的取款监控录像中,取款人戴着帽子、口罩,无法直接通过面部特征来辨认。”罗强介绍。

对此,该院一方面将取款监控录像中取款人穿戴的衬衣、帽子、挎包和在郑某家中起获的衣物进行比对,另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查找和郑某接触较多的人进行辨认。最终,衣物特征比对一致,还有多名证人证明涉案视频或照片中的人就是郑某。“我熟悉他的身影和动作,他习惯端着胳膊,走路提着肩膀,不习惯摆臂。”一名证人说。

证据证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郑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通过ATM机取现,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补充侦查追加罪名

在一次补充侦查后,罗强有了新发现。“公安机关在郑某家查获了大量的银行卡白卡,经过认定,有290张为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的卡片,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其中11张已被使用,那剩下的279张伪造的信用卡是否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呢?”罗强意识到,该案不止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个罪名,还可能涉嫌另外一个罪名——伪造金融票证罪。

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追加一个罪名,难度更大。“说实话,有一瞬间,我也在犹豫到底要不要追加罪名。但是,证据面前必须实事求是,哪怕难度再大,也要依法起诉。”罗强告诉记者。

检察机关引导鉴定机构对郑某电脑中的程序进行实质性综合审查,确定郑某电脑中的程序具备实现读写银行卡的功能,并出具补充鉴定意见,形成了指控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完整证据链。2020年8月6日,西城区检察院以郑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郑某依然不认罪。罗强结合案件特征,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根据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他人信用卡、盗刷信用卡的案情发展顺序出示证据,形成多组证据同时指控郑某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伪造信用卡,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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