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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在湖州宣判

长兴县一环保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判刑罚

余建华 许金荣 董佳璐    2022-06-07 09:51:49    人民法院报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首例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COD越大,说明水中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COD超标会使水中总有机物升高,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藻类疯长、其他水中生物缺氧而死,污水流到外界会污染环境。

本案中,被告单位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COD需达到一级标准A标准。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或其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湖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COD超标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作为承担着污染治理责任的环保企业,本应是减少水污染的最后防线,但在处理能力不足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通过添加起不到真正治污效果的化工产品,干扰环境设施监测,追求监测指标达标的假象,放任污染源不减的恶果。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破坏监测线路等传统方式,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属于新类型犯罪,如果长期未被发现或被效仿,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

本案的宣判,首次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阻断了违法犯罪利益链条,为不法企业潜规则敲响警钟,对保护生态环境、呵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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