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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职工需要的不是夜班,更不是解约

柴春元    2022-03-30 09:50:20    检察日报

“孕妇还得上夜班?对身体多不好!”

“不能理解公司的做法。”

“公司开的不是‘打盹儿’,是冲着‘孕妇’来的!”

孕妇小艺(化名)因值夜班期间忍不住打盹儿几分钟,竟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操作”受到网友热议。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小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据3月28日九派新闻消息)。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如此明晰,这起开除怀孕职工的纠纷,怎么还能从劳动仲裁机关一直打到了法院终审?

原来,这家公司单方解约,理由不是她怀孕了,而是援引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

怀孕职工在夜班期间打盹儿,究竟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的违规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可以说,从劳动仲裁机构到人民法院,对小艺“打盹儿”这一情节的认定都合情合理合法,充分体现出对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真正令人担忧的,是这家公司对待怀孕女职工的态度。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可这家公司不但依然安排小艺值夜班,还抓住小错不放,“果断”单方解约。在这里,我们实在看不出一点对自家员工应有的体恤,更遑论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温暖和关照!

因此,本案判决具有积极的正面示范价值:它有助于让广大用人单位对法律产生真正的敬意,对劳动者权益予以真正的保障。而同时,就小艺个人而言,她虽然可以拿到一定补偿,但也失去了享受带薪产假等应有的权益。作为一名年轻女职工,小艺因怀孕、生产而付出的代价真切可见。要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企业侵权现象予以矫正,更需要让切实保障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得到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实际支持。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当前,国家正在逐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期待在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的加持下,越来越多怀孕女职工无需再为解约担忧,还能体会到来自用人单位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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