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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交通事故现场72起骗保27万余元

浙江海宁一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五年

2023-02-09 10:58:31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诈骗案件,经审理,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17年1月,程某伙同好友朱某,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事后通过程某的运作骗取到了9000余元保险公司理赔金。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串通骗保,以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等方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出险理赔,分别骗取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金72起,涉案金额共计2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家属退赔保险公司11万余元,曾与程某结伙骗保的人员也分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单独或分别结伙他人多次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共计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

(海  萱)  

■法官说法■

首先,保险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要对行为人以该罪提起刑事控告,需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换言之,保险公司要有初步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上述五种行为是明知而为,并非是出于过失或者认识错误而为。

其次,构成该罪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没有返还保险金的意图,其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是为了获取保险金以满足其个人目的,永久性地剥夺保险人对保险金的所有权,使自己或者第三者成为保险金的不法所有人。这里所要说明的是,保险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包含以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还应当包含以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本罪的主体总体来说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投保人可能为了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被保险人也可能为了使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自然人也可能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对此,也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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