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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老人起诉女儿支付“带孙费”获法院支持

2023-02-21 20:34:12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如果把家庭比作一个花园,孩子是幼苗,父母则是园丁。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但部分年轻父母并没有履行好义务,甚至当起了“甩手掌柜”。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带孙费”案件,不仅支持了独自带孙外婆的诉求,同时向“甩手”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小雨和前夫在201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大儿子尧尧由前夫抚养,小儿子安安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小雨外出打工,便将安安托付给母亲安婆婆。

小雨走后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向安婆婆支付过任何费用。安婆婆年事已高又无经济来源,眼看着安安渐渐到了上学的年龄,便多次要求小雨回家看看孩子、亲自抚养安安,但小雨一直拒绝回家,甚至连孩子生病也未回家看望。

安婆婆将小雨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小雨按每个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安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小雨应尽的法定义务。安婆婆作为小雨的母亲、安安的外祖母,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安婆婆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每个月300元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判决生效后,小雨一直未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心系安婆婆和安安的生活,于判决生效后几经辗转再次联系到了仍在外地打工的小雨,并远程向小雨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小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就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进行释明,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小雨当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尽快回家看望安婆婆和安安,尽到做女儿和母亲的责任。

(黄书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教育中父母的缺位不仅是对老人的为难,也是对孩子的伤害。年轻父母应更多地为孩子和老人考虑,担起家庭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快乐成长的环境,还老人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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