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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银行卡

重庆三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2023-03-30 09:33:22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戴文静)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49亿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戴某某、阮某、张某某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戴某某为获利,通过网络联系他人,约定每张银行卡出租费用为每月800元,将本人的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戴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先后介绍被告人阮某、张某某出租多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收转账。经查,戴某某本人及阮某、张某某出租的上述银行卡,流入涉嫌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2.49亿元。

铜梁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阮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戴某某介绍阮某、张某某出租银行卡并从中牟利,与阮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对阮某、张某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戴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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