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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

锦旗送法院 点赞好法官

聂传青 张莹莹    2023-04-07 14:12:32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吴某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马山法庭送来一面“为百姓排忧解难 做人民满意公仆”的锦旗,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她深深体会到法官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吴某与李某是同乡关系,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2021年1月,先后两次向吴某借款共计 10000 元。吴某依约通过微信转账将借款转给李某,但李某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吴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李某仅承认自己借了吴某2800元,其他钱则是吴某给自己支付的工资。吴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在无锡是给原告吴某打工,务工共 56.5天,日工资330元,务工费合计18600多元,原告向他转款21500元,其中18500元是其正当劳务费收入,另外3000元则是生活费,他现在只欠原告2800余元。而法庭上,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原告自己所记录的手工帐,被告既不认可借款行为也不认可借款金额,这让法庭调查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考虑到该案疑点重重,庭审后,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李某于2020年11月底到达无锡,2021年1月6日离开,在无锡工作时间显然与其所称的实际务工56.5天有较大差距;且经过询问,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另查明,原告吴某于2021年1月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李某转账合计10000元;2021年 2月通过微信向李某确认工资及借款数额,并于当日向李某转款 8500 元。以上转款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10000 元。收到判决书后,被告李某当晚即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圆满审结。

公正审判,法律最终给吴某一个公正的判决,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面锦旗,承载着当事人对法官的谢意与鼓励,更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可与鞭策。下一步,内乡法院将坚持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审执理念,坚持案结事了实质性解决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内乡县人民法院)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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