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直播间“金融大咖”给股民下套

管莹 焦惟奇 李春和    2023-05-25 16:30:16    检察日报

这个网络直播间搭建完成后,每天都安排“金融大咖”上课,还定时分享“牛股”。直播中,“金融大咖”千方百计鼓动直播间里的股民下载“某颀资本”App。该App名称与上海一家具有合法私募基金管理牌照的投资管理公司的理财客户端同名,极具迷惑性。

不到三个月,直播间获利近百万元。而直播间直通“致富路”的背后,只是一场骗局。被害人遍及北京、山东、云南等7个省份。

今年3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付某、李某等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判处付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

令人怦然心动的“致富路”

2020年,家住云南昆明的资深股民戴某在与朋友闲谈中获悉一个炒股交流群,该群能提供专业指导。在收到“理财经理”王某的微信好友邀请后,戴某欣然入群学习。王某经常和戴某分享炒股心得,并且向其推荐了“金玉满堂”直播间的链接,称每天都有金融大咖上课。戴某进入直播间听过几次,觉得专家讲得很好。群内时不时有股民“打新股”赚钱的消息,还有股民听从老师建议购买股票大涨的截图,大家一起赚钱的愉快氛围让戴某怦然心动。

2021年7月,王某又带来一个好消息,某证券公司为回馈股民,将推出一批“打新股”名额,并有抽奖活动,但是需要下载“某颀资本”App进行操作。在王某的帮助下,戴某下载了该App,并多次充值,累计达50万元,准备大干一场。

然而,戴某根据老师指导购买股票后却一直亏损,十几天后该App无法登录,王某及授课老师也彻底失联。戴某如梦初醒,立即报警。

前期铺垫只为“请君入瓮”

失联的授课老师、“理财经理”王某,实际都是付某的“得力干将”。早年,付某做过炒股App诈骗业务员,感觉这个行业来钱快,于是决定自己创业。他通过聊天软件找到李某,委托其开发一款炒股诈骗App,并出资让刘某(另案处理)搭建一个名为“金玉满堂”的网络直播间,招募多人担任讲师,在直播间内以讲授炒股知识为幌子,骗取股民信任,鼓动他们下载其委托李某开发的“某颀资本”App。

该App表面看和正常的炒股软件相似,但收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被害人一旦将资金充值进App,无论是否购买股票,资金其实已不被自己控制,App内显示的余额只是一个虚假的数字。

为迅速牟利,付某将挖掘诈骗对象的任务外包给郑某等人代理,由代理招募业务员,租办公场地,购买手机、微信号、QQ号供业务员使用。郑某等代理根据付某指示,安排业务员以“理财经理”“老师助理”等名义出现,通过微信添加、电话邀约等方式与股民取得联系,并按照付某提供的话术,拉拢股民进入“金玉满堂”直播间听课。

直播间里,业务员各显神通,分别扮演“金融大咖”“老师助理”“成功大赚的学员”等,相互配合演戏,共同骗取股民的信任。直到“某颀资本”App的制作者在其他案件中被查获,该案案发。经查,在不到三个月中,该团伙诈骗金额近百万元。

精准打击犯罪同时追赃挽损

2021年10月,犯罪团伙成员均被抓捕归案。2022年8月,该案被移送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润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该案犯罪手法进行了审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存在大区、代理、代理投资人、业务员四个层级,及组织者、讲师、直播间搭建者、App制作者等人员分工。办案检察官通过重点审查各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明确各层级参与者身份、作用、获利情况,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并对其中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经审查,该院认为该案是一起金融投资型网络诈骗案,付某、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该团伙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润州区检察院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付某等人退赔75万元,被害人损失大部分得以挽回。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智慧智能助力实战实效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