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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初中生骑摩托车送同学回家出事故遭索赔

法院: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酌定被告监护人担责30%

2023-11-07 09:41:03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张宇林)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被告小夏被判决赔偿原告小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56.58元。

14岁的小孙和小夏是初中同学,家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某村,两人相约前往同学家中玩耍,后小孙借来摩托车要求小夏送自己回家,随后小夏驾驶该摩托车在送小孙回家的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导致小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夏和刘某承担同等责任,小孙无责任。

受伤后小孙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万余元。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4万余元损失,因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故小孙诉至法院,请求由刘某赔偿其损失26001.66元,小夏赔偿21125.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同学,小孙明知小夏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仍要求其送自己回家,应当认识到在此情况下驾车存在危险,故小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小夏送小孙回家并未谋利,可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小夏的赔偿责任。小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夏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庭后,小夏父母支付了应赔偿款项。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小孙和小夏均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疏于对孩子的看护,导致两人在不具有驾驶摩托车条件的情况下骑车发生事故。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留守儿童较多,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事件多有发生。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无论是否陪伴在孩子身边,都应尽到监管责任,对子女履行好教育、培养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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