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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短期内无生命危险”的证明题

江苏:三级检察机关合力破解收监执行难题

卢志坚 肖晓琴 叶晶    2024-01-05 15:50:45    检察日报

经过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一年来的不懈努力,判刑后一直把疾病当成“护身符”,企图逃避收监的罪犯钱某终于被收监。近日,钱某被收押至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江苏省新康监狱,执行剩余刑期。

钱某是江苏泰兴人,在上海开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2月被上海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年3月,因钱某患高血压等严重疾病,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钱某回到老家泰兴接受社区矫正。

2022年9月,泰兴市司法局组织该市范围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集中病情诊断,泰兴市检察院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经诊断,钱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属于严重疾病。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国家卫健委)联合出台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钱某所犯罪行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的情况,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照江苏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泰兴市检察院认为,钱某的病情诊断意见未评估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需要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

因泰兴市司法局没有专业技术部门,该局于2023年1月将钱某收监执行材料提请泰兴市检察院审查监督,泰兴市检察院受理后委托泰州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技术性审查。泰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审查后认为,虽然钱某患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但还需对钱某“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进行诊断,建议在经过临床规范治疗的情况下组织诊断,评价钱某是否达到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2023年2月,泰兴市司法局将经过临床规范治疗后的医学诊断书补充提交审查。泰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再次审查后,认为钱某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随后,泰兴市司法局依法向泰兴市法院提请对钱某收监执行。

不过,钱某对泰兴市司法局组织的病情诊断意见存在异议,并提供了泰兴市人民医院(非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就医病历材料。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包括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原因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各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具体实施。泰兴市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委托泰州市中级法院对钱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安排钱某在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检查。2023年5月,根据该医院诊断结果,泰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钱某所患高血压亚急症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短期内无生命危险。

案件审查期间,2023年5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作出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泰兴市法院认为钱某的情况不符合要求,遂以钱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为由,作出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的决定。

收监执行决定下达后次日,钱某再次到泰兴市人民医院住院,医院出具了病危(重)通知书。随后,他辗转省内外4家医院就医,但这些医院均非省级政府指定医院。钱某还先后以病危、病重、重度焦虑、精神疾病等原因,通过向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寄送信件、请求人大代表帮助、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等方式,对收监执行决定书表示不服,要求重新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泰兴市检察院将钱某收监执行情况层报至江苏省检察院,并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就钱某病情诊断情况征求相关临床专业医学专家的意见。2023年8月,该医院出具论证意见,明确指出钱某“短期内无生命危险”。

由于泰兴市看守所医疗条件不足,出于安全考虑,在上级院指导下,泰兴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看守所商讨后,在市急救中心的医学支持下,将钱某暂时收押于江苏省高淳监狱。2023年12月26日,钱某被收押至江苏省新康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认定“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相关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第八条规定,《罪犯病情诊断书》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超过三个月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委托医院重新进行病情诊断,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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