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津法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2年11月、2023年3月,被告人邵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两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131万余元。2022年11月,邵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入49.4万余元。2023年1月,邵某再次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其他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入9.6万余元。2023年2月,邵某办理某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其他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88万余元。
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转移资金,仍然多次提供其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网络电信诈骗涉案资金37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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