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借用的未投保车辆转交朋友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车主、借车人、驾驶员责任如何划分?近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该案中,王某将家用小轿车出借给李某使用,2023年8月,李某的朋友杨某驾驶该车辆,与老何相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老何受伤。经鉴定,老何的伤情系十级伤残。
该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未购买交强险、商业险,车辆出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在借用期间又将该车辆交给朋友杨某使用,王某、李某对车辆未续保均知情。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驾驶员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伤者老何负次要责任。因赔偿争议较大,老何诉至旬阳法院,主张由车主王某、借车人李某、驾驶人杨某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辩称自己是给李某帮忙开车,并非借用李某车辆,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辩称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仍将车辆出借给李某使用,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在明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作为车辆管理人仍使用该车辆,在借用期间将车辆交杨某驾驶,亦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驾驶人员杨某违反交规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各项损失12余万元。根据过错程度,交强险内损失由车主王某赔偿老何39396元、驾驶员杨某赔偿老何33768元、借车人李某赔偿老何39396元。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驾驶员杨某承担70%,其余损失由伤者老何自行承担。
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旬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