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人品不行,不要去他店里工作……”因离职后被拖欠工资心生不满,李某在微信群聊中发言指责老板。结果,该老板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今年6月,李某入职旬阳市某饭店从事厨师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7500元,享受弹性休假,工资于每月25日发放。一个月后,李某因对饭店管理制度不满提出离职。但当其向饭店老板宋某索要工资时,宋某却拒绝支付,并且以李某侵害其名誉为由,将李某诉至旬阳市法院。
宋某称,厨师李某确实曾在其饭店工作,但仅工作一个月就提出离职。离职后,李某在某厨师微信群里说宋某“人品不行”,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还带着他的父母来自己的店里闹事,严重影响了饭店的生意,遂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我开门做生意,本来在客户中享有良好声誉,但李某的诽谤行为使客户对我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也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宋某说道。
针对宋某的指控,李某争辩自己并没有骂过他,更没有损害他的名誉:“我们约定每月25日发工资,但是我离职后他一直拖欠不给,我找了宋某几次,他一直拒绝支付,还气势汹汹。我担心自己势单力薄,才叫上父母一起去饭店讨要工资,我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去闹事。”
承办法官审查原告宋某提交的证据认为,被告李某的讨薪行为是基于与原告宋某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事实而实施的,微信群聊里的内容虽对原告宋某存在负面评价,但均是基于一定事实而发,并非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捏造、散布虚假内容,因此不具有违法性。
考虑双方矛盾和积怨较深,原告宋某所提交的证据也不充分,“一判了之”未必能真正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引导原告换位思考,理解员工的辛勤付出。此外,法官释法明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分析其在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原告支付了拖欠被告的劳务工资,被告也为自己的行为向原告表达了歉意。至此,该起纠纷顺利化解。(旬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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