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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让适龄儿童“上得起”“上好园”

本报记者 刘志强    2025-12-25 08:46:23    人民日报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适龄儿童“上得起”“上好园”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幼儿园收费政策需要与时俱进。近日,为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坚持公益属性定位,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

通知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定位,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主要内容包括:

规范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保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5项。

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

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分别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和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测,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对幼儿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本园收费两张目录清单,并加强收费公示,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并对规范收费、退费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引导公办幼儿园提升办学质量、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介绍,通知主要有4方面特点:

更加注重体现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益属性。目前,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强化两类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定位,明确对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让收费标准更合理、幼儿家长可负担。

更加注重引导公办幼儿园提升办学质量。目前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难以及时反映成本和供需变化。通知明确将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引导和激励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更加注重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收费。一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过度逐利倾向,收费标准明显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监管,明确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其合理收费。

更加注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一方面,全国托育服务总体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一些幼儿园新入园幼儿数量下降,有意愿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但按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取保育费难以覆盖托育服务成本。为更好激发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知明确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防范治理乱收费

当前,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方面仍存在一些乱收费现象,个别幼儿园设置名目繁多的服务项目,通过家委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等绕开监管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此通知强化源头治理,提出多项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总清单,幼儿园只能在清单内选择收费项目,不得超出目录清单范围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二是要求幼儿园建立本园的收费目录清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清单之外无收费。

三是强调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等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人民日报》(2025年12月25日 第 02 版)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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