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重疾险的理赔纠纷。
该案中,王先生为其7岁的儿子小王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在小王被确诊患有左肱骨骨肿瘤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告知孩子曾患孤独症、中耳炎等病史”为由拒绝赔付。据悉,王先生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了孩子曾做腺样体手术的情况,但保险公司仍认为王先生未全面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几番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包括告知义务的延续性以及未告知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否影响理赔等问题。法官指出,虽然投保人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当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保险事故无关联时,应坚持保险近因原则,保险人不能无故拒绝赔偿。该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病史与小王的恶性肿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拒赔依据不足。
承办法官坚持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详细分析了法律规定,复盘了投保过程,并研读了病历及检查报告,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此外,考虑到小王尚在治疗且费用高昂,法官将调解重心放在“加速理赔”,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强调未成年人重疾险的公益属性,争取让患儿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最终,保险公司开启了“加速通道”,尽快支付了保险金,确保了小王的及时治疗。(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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