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庭审现场以案明纪 清廉建设警钟长鸣

2025-05-20 11:30:36   

5月15日,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办理一起职务犯罪公诉案件为契机,联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云州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邀请大同市直机关工委、云州区委政法委等20余家单位100余名干部职工在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指控,深刻揭露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犯罪过程。旁听人员全程观摩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切身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被告人当庭忏悔的陈述,更是为在场干部职工上了一节警示教育课。  

此次观摩活动是大同市检察院、云州区检察院与法院深化协作、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的新举措。沉浸式庭审观摩比传统普法说教更具冲击力,将“案例资源”转化为“警示教育资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更能增强党员干部的纪法敬畏,真正起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云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华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化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机制,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机关等形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清廉氛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检察力量。(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杨雅琳)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预付费合同中的“超期余款不退”有效吗?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